廈門理工學院2018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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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理工學院2018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章程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廈門理工學院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概況
第一條學校全稱廈門理工學院,代碼11062,福建省屬公立本科大學、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學校秉持“以學生為本,為產業服務”的辦學理念,遵循“明理精工,與時偕行”的校訓,積極探索產學融合、校企合作、對外合作三位一體的服務地方發展道路,建設“親產業、開放式、國際化”的高水平應用技術大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領導小組,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三條招生領導小組為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對校長辦公會負責,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研究制定學校招生章程,協調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招生委員會在招生工作中發揮民主監督和管理的作用;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在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落實招生政策,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學校貫徹落實招生“陽光工程”,嚴格遵守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條禁令”,嚴格執行“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專業要求
第六條學校今年安排高職招考招生計劃面向中職畢業生招生,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
第七條體檢專業受限條件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廈門理工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嚴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組織實施2018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的通知》(閩教考〔2017〕19號)精神執行。
第十條學校根據專業招生計劃按投檔考生志愿和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擇優錄取。
第五章 收費及獎、助學金制度
第十一條收費標準
1、汽車服務工程專業的學費為5460元/生?學年;
2、軟件工程專業按規定學分及標準的學費為一、二學年5460元/生?學年,三、四學年16000元/生?學年;
3、住宿費1000-1300元/生?學年。
以上收費標準根據物價管理部門審批文件執行,如有調整按物價管理部門最新核定標準執行。涉及退費問題按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處理。
第十二條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清退辦法
1.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2.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3.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4.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5.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具體實施按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處理。
第十三條獎、助學金設置
1.學校設有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及熱心教育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在學校設立的各種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推薦申報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2.學校貫徹國家資助政策,完善困難學生幫扶機制。延伸“綠色通道”,搭建“綠色長廊”,即學校撥出專款用于補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到校報到所用路費和學期初的基本生活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銀行或信用社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也可于入學后到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還提供國家助學金、臨時特困補助、就業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社會助學基金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四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請假超過一周以上者,需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入學體檢和資格復查,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考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各專業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七條軟件工程專業的學生在廈軟校區就讀。
第十八條完成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廈門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學習年限。學生的學習年限以專業基本學制為參考,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的在校具有學籍的時間即總修業年限為本專業基本學制(一般本科專業為四年)加兩年。允許學生休學創業,分階段完成學業,其總修業年限在其專業彈性修業年限的基礎上再增加兩年。
第二十條咨詢、查詢、舉報及聯系方式
招生辦電話:0592-6291114
招生辦傳真:0592-6291618
舉報投訴電話:0592-6291117
招生辦郵箱:zsb@xmut.edu.cn
學校地址:廈門市集美區理工路600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對以廈門理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廈門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文章內容轉載自:https://zsb.xmut.edu.cn/info/1023/13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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