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商學院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導讀:福建商學院2023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章程包含了學校概況介紹、招生計劃及要求、學校錄取原則以及收費標準、獎勵和資助政策等相關內容,報考的考生請仔細閱讀章程內容
福建高職分類考試分享福建商學院2023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章程,相關內容如下: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福建商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1313
(2023 年福建省高職分類考試-院校代碼以教育主管部 門公布為準)
第六條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辦學地點
鼓樓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黃鋪 19 號
連江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連江縣西江濱大道 2 號 馬尾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亭江路 8 號
第十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商學院;頒發學 歷證書種類: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經教育部電子 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 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 策、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 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紀委 (監察專員辦) 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檢查。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十四條 我校 2023 年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專業及招生計 劃以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我校 2023 年高職分類考試招生計劃通過福建 省招生主管部門、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 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 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學 廳〔2010〕2 號) 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 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 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 入學資格。
錄取原則
第十七條 我校 2023 年高職分類考試實行按專業平行且 有順序排列的投檔錄取模式。
第十八條 錄取照顧政策。遵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 2023 年福建省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閩 教學〔2023〕3 號) 關于“錄取照顧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 2023 年高職分類考試的錄取規則
( 一) 中職學校類考生依據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業水 平考試成績和職業技能測試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 優錄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使用其在 2022 年 6 月參加福 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德育、語文、 數學、英語) 和專業基礎知識的合格性、等級性考試成績。
(二)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總成績相同的考生,先 按符合錄取照顧政策同等優先進行排序,中職學校類考生再按 專業基礎 知識、職業技能測試、公共基礎知識科目成績從高 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確定考生位次。
(三) 2023 屆中職學校類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錄取 的參考。
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嚴格按照福建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如有調整,以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新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
( 一) 本科普通類專業收費標準:4800 元/生? 學年,藝 術類專業收費標準:8400 元/生? 學年,批準收費文號:閩價 費〔2014〕183 號。
(二) 住宿費收費標準:
1.900 元/生? 學年 (六人間) 和 1200 元/生? 學年 (四人 間)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1〕448 號, 閩價費〔2006〕 469 號;
2.850 元/生? 學年 (六人間)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 〔2015〕204 號;
3.安裝空調的宿舍每人加收 70 元/學年 (六人間) 或 100 元/學年 (四人間)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2〕299 號。
第二十一條 退費辦法:按《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 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價〔2005〕費 435 號) 辦理退費。
獎勵和資助政策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國家獎助學金 (國家獎學金、 國 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義務兵役學生學費補償助學 貸款代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校內獎助學金 (新生入 學“綠色通道” 、優秀學生獎學金、文化體育科技創新獎學 金、勤工助學、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補助、學費減免、 臨時困難補助) 、社會獎助學金等獎勵資助政策。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 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 政策不一致之處, 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 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 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 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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